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9月21日犯刑法第28條、第33
9條第1項共同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001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2445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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