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376號聲請人台中市道明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翁文杏 代理人 魏玲玫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游智宇 、 王英英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金額為何?標的金額與聲請狀內容不符。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