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71號上訴人美商尼克松股份有限公司(NIXONINC)法定代理人NickStowe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翡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4萬6,
651元,應徵裁判費14萬6,2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書記官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