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9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9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97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瑞傑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933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5年度訴字第427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李瑞傑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附表編號1至5、10、12至18、20至29、33、35、37、39、44至48、51至52、55、57至62所示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之署押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李瑞傑自民國103年11月24日起至同年12月25日止,在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設於宜蘭縣蘇澳鎮之馬賽加油站擔任現場勞務服務人員,負責加油、收銀、車輛擦洗及場地清潔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利用職務之便,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103年11月24日起至同年12月24日止,趁客戶以現金支付加油款項時,接續將其業務上所持有之現金款項侵占入己。且為避免被發現,於見有客戶以信用卡消費之方式支付加油金額時,伺機利用其短暫持有該信用卡之機會,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冒用附表所示持卡人之名義,盜刷如附表所示與其侵占現金款項之同等金額,且在需要簽名之簽帳單上偽簽附表所示持卡人之署押,而偽造足以表示持卡人對其所簽金額負擔付款義務之各該簽帳單之私文書,之後再將信用卡簽帳單交由馬賽加油站彙整後,向收單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商銀)請款,致中國信託商銀誤認為係附表所示之持卡人消費而陷於錯誤代為墊付消費款項,足以生損害於附表所示之持卡人及中國信託商銀,共計李瑞傑侵占及盜刷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444元。嗣因附表編號30之持卡人 蔡明月 發現其信用卡帳單有3筆不明之消費金額,而於104年1月3日向馬賽加油站投訴後,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之供述。
(二)證人 黃志忠 、蔡明月之證述。
(三)馬賽加油站提供之中油公司人工簽單處理明細、信用卡處理明細、人工刷退信用卡墊繳金額確認表、於馬賽加油站刷卡之信用卡簽帳單、中國信託商銀於105年3月23日提出之陳報狀與所附之查詢結果、中國信託商銀於105年5月2日提出之陳報狀所附之持卡人基本資料、中國信託商銀提供之信用卡交易流程圖及其中宜蘭地檢署檢察事務官與中國信託商銀本案承辦人鄭絜尹之公務電話紀錄、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有關信用卡交易授權、請款及清算流程說明之函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函文及所附VISA金融卡持卡人基本資料、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銀行)個金作業服務部函文及所附之信用卡持卡人基本資料、 台新 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函文及所附之信用卡持卡人基本資料、臺灣銀行消費金融部函文及所附之信用卡持卡人基本資料、永豐商業銀行(下稱永豐銀行)消費金融處函文及所附之信用卡持卡人基本資料、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務函文及所附之信用卡相關資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作金庫)函文及所附之信用卡持卡人基本資料、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函文及所附之信用卡持卡人基本資料、國 泰世華 商業銀行(下稱 國泰世華 )信用卡作業部函文及所附之信用相關資料、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總行函文及所附之信用卡持卡人基本資料、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銀行)函文、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下稱遠東商銀)函文及所附之信用卡基本資料以及聯邦商業銀行(下稱聯邦銀行)函文及所附之信用卡持卡人基本資料。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為行使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再被告自103年11月24日起至同年12月24日止所為業務侵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皆屬接續犯,應各僅論以一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罪名,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另被告所犯業務侵占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2罪間,犯意個別、行為及時間互異,且侵害之法益不同,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之智識程度(自陳高職畢業)、生活狀況(自陳現職業為工,家境勉持)、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被害人所受損害、已與中油公司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並與被害人中油公司達成和解,賠償其損害,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參,本院信被告經此論罪科刑之教訓,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至附表所示被告偽造之信用卡簽帳單,因已交回中油公司,非屬被告所有,即不予宣告沒收,惟附表編號1至5、10、12至18、20至29、33、35、37、39、44至48、51至52、55、57至62所示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之署押,則因刑法第219條核屬同法第38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而均宣告沒收之。
四、查被告為本件犯行後,刑法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及追徵等事項,業已修正、增訂刑法第38條至第38條之3等條文,並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佈、105年7月1日施行。而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本件之沒收即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律。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增訂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侵占之金額67,444元,係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本應依現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惟考量被告已與被害人中油公司達成和解並已如數賠償上開金額完畢,上揭規定欲剝奪被告坐享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業已達成,倘於刑事處罰外,再行諭知沒收,容有過苛之虞,應認無再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簡易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行為時間│持卡人│發卡銀行│信用卡卡號│盜刷金額│偽造署押│簽單所在│││││││(新臺幣)│││├──┼────┼───┼────┼────────┼─────┼────┼────┤│1│103年11│ 段恩雷 │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1,000元│有│偵卷第29│││月24日││││││頁│├──┼────┼───┼────┼────────┼─────┼────┼────┤│2│103年11│ 朱家寶 │花旗銀行│0000000000000000│1,000元│有│偵卷第25│││月25日││││││頁│├──┼────┼───┼────┼────────┼─────┼────┼────┤│3│103年11│ 陳俊彥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1,000元│有│偵卷第25│││月28日││││││頁│├──┼────┼───┼────┼────────┼─────┼────┼────┤│4│103年11│ 陳志揚 │花旗銀行│0000000000000000│1,000元│有│偵卷第25│││月30日││││││頁│├──┼────┼───┼────┼────────┼─────┼────┼────┤│5│103年11│ 羅永松 │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1,000元│有│偵卷第25│││月30日││││││頁│├──┼────┼───┼────┼────────┼─────┼────┼────┤│6│103年11│ 陳彥志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0│500元│無│偵卷第43│││月30日││││││頁│├──┼────┼───┼────┼────────┼─────┼────┼────┤│7│103年11│ 張虢衡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1,000元│無│偵卷第43│││月30日││││││頁│├──┼────┼───┼────┼────────┼─────┼────┼────┤│8│103年12│ 許浩倫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1,700元│無│偵卷第35│││月1日││││││頁│├──┼────┼───┼────┼────────┼─────┼────┼────┤│9│103年12│ 黃劉錦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1,000元│無│偵卷第16│││月2日││││││頁│├──┼────┼───┼────┼────────┼─────┼────┼────┤│10│103年11│ 黃承郁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1,000元│有│偵卷第16│││月2日││││││頁│├──┼────┼───┼────┼────────┼─────┼────┼────┤│11│103年12│ 賴憶慧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500元│無│偵卷第36│││月2日││││││頁│├──┼────┼───┼────┼────────┼─────┼────┼────┤│12│103年12│ 邱仙增 │花旗銀行│0000000000000000│1,400元│有│偵卷第17│││月5日││││││頁│├──┼────┼───┼────┼────────┼─────┼────┼────┤│13│103年12│ 曾榮巍 │花旗銀行│0000000000000000│1,000元│有│偵卷第18│││月6日││││││頁│├──┼────┼───┼────┼────────┼─────┼────┼────┤│14│103年12│曾榮巍│花旗銀行│0000000000000000│1,000元│有│偵卷第18│││月6日││││││頁│├──┼────┼───┼────┼────────┼─────┼────┼────┤│15│103年12│ 林良達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00│1,370元│有│偵卷第18│││月6日││││││頁│├──┼────┼───┼────┼────────┼─────┼────┼────┤│16│103年12│ 林明慧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0│1,000元│有│偵卷第27│││月7日││││││頁│├──┼────┼───┼────┼────────┼─────┼────┼────┤│17│103年12│ 朱憲清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1,270元│有│偵卷第27│││月7日││││││頁│├──┼────┼───┼────┼────────┼─────┼────┼────┤│18│103年12│ 林文献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1,140元│有│偵卷第27│││月7日││││││頁│├──┼────┼───┼────┼────────┼─────┼────┼────┤│19│103年12│ 林志翔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1,000元│無│偵卷第37│││月7日││││││頁│├──┼────┼───┼────┼────────┼─────┼────┼────┤│20│103年12│ 王明宗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1,000元│有│偵卷第38│││月8日││││││頁│├──┼────┼───┼────┼────────┼─────┼────┼────┤│21│103年12│ 林永揆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0│1,000元│有│偵卷第20│││月9日││││││頁│├──┼────┼───┼────┼────────┼─────┼────┼────┤│22│103年12│ 高明賜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00│1,000元│有│偵卷第20│││月9日││││││頁│├──┼────┼───┼────┼────────┼─────┼────┼────┤│23│103年12│ 林東明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00│1,000元│有│偵卷第21│││月9日││││││頁│├──┼────┼───┼────┼────────┼─────┼────┼────┤│24│103年12│ 廖芸汎 │遠東商銀│0000000000000000│1,210元│有│偵卷第19│││月9日││││││頁│├──┼────┼───┼────┼────────┼─────┼────┼────┤│25│103年12│黃文章│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1,000元│有│偵卷第19│││月9日││││││頁│├──┼────┼───┼────┼────────┼─────┼────┼────┤│26│103年12│黃文章│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1,400元│有│偵卷第19│││月9日││││││頁│├──┼────┼───┼────┼────────┼─────┼────┼────┤│27│103年12│ 林美娟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0│1,200元│有│偵卷第39│││月9日││││││頁│├──┼────┼───┼────┼────────┼─────┼────┼────┤│28│103年12│ 陳健安 │花旗銀行│0000000000000000│1,000元│有│偵卷第39│││月9日││││││頁│├──┼────┼───┼────┼────────┼─────┼────┼────┤│29│103年12│ 楊政茂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0│1,100元│有│偵卷第22│││月10日││││││頁│├──┼────┼───┼────┼────────┼─────┼────┼────┤│30│103年12│蔡明月│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1,000元│無│偵卷第23│││月10日││││││頁│├──┼────┼───┼────┼────────┼─────┼────┼────┤│31│103年12│蔡明月│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500元│無│偵卷第23│││月10日││││││頁│├──┼────┼───┼────┼────────┼─────┼────┼────┤│32│103年12│蔡明月│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860元│無│偵卷第23│││月10日││││││頁│├──┼────┼───┼────┼────────┼─────┼────┼────┤│33│103年12│ 鄭瑞明 │滙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1,000元│有│偵卷第22│││月10日││││││頁│├──┼────┼───┼────┼────────┼─────┼────┼────┤│34│103年12│ 游智維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500元│無│偵卷第23│││月10日││││││頁│├──┼────┼───┼────┼────────┼─────┼────┼────┤│35│103年12│ 張瑞生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1,000元│有│偵卷第22│││月10日││││││頁│├──┼────┼───┼────┼────────┼─────┼────┼────┤│36│103年12│ 鐘維新 │遠東商銀│0000000000000000│500元│無│偵卷第22│││月10日││││││頁│├──┼────┼───┼────┼────────┼─────┼────┼────┤│37│103年12│張瑞生│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1,001元│有│偵卷第43│││月10日││││││頁│├──┼────┼───┼────┼────────┼─────┼────┼────┤│38│103年12│ 李文成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1,000元│無│偵卷第42│││月11日││││││頁│├──┼────┼───┼────┼────────┼─────┼────┼────┤│39│103年12│ 吳文祈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0│1,000元│有│偵卷第40│││月11日││││││頁│├──┼────┼───┼────┼────────┼─────┼────┼────┤│40│103年12│ 陳冠宏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2,000元│無│偵卷第24│││月14日││││││頁│├──┼────┼───┼────┼────────┼─────┼────┼────┤│41│103年12│ 李文亮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1,000元│無│偵卷第41│││月14日││││││頁│├──┼────┼───┼────┼────────┼─────┼────┼────┤│42│103年12│ 吳雪貞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2,000元│無│偵卷第42│││月14日││││││頁│├──┼────┼───┼────┼────────┼─────┼────┼────┤│43│103年12│ 藍明慧 │花旗銀行│0000000000000000│550元│無│警卷第17│││月16日││││││頁│├──┼────┼───┼────┼────────┼─────┼────┼────┤│44│103年12│ 嚴麗真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1,450元│有│偵卷第30│││月16日││││││頁│├──┼────┼───┼────┼────────┼─────┼────┼────┤│45│103年12│宋月滿│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1,370元│有│偵卷第30│││月16日││││││頁│├──┼────┼───┼────┼────────┼─────┼────┼────┤│46│103年12│ 游麗玉 │花旗銀行│0000000000000000│1,000元│有│偵卷第30│││月16日││││││頁│├──┼────┼───┼────┼────────┼─────┼────┼────┤│47│103年12│ 莊榮燦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00│1,900元│有│偵卷第30│││月16日││││││頁│├──┼────┼───┼────┼────────┼─────┼────┼────┤│48│103年12│ 邵俊彰 │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1,000元│有│偵卷第42│││月16日││││││頁│├──┼────┼───┼────┼────────┼─────┼────┼────┤│49│103年12│ 陳芃樺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0│500元│無│偵卷第42│││月16日││││││頁│├──┼────┼───┼────┼────────┼─────┼────┼────┤│50│103年12│ 蔡光鎮 │花旗銀行│0000000000000000│50元│無│偵卷第31│││月20日││││││頁│├──┼────┼───┼────┼────────┼─────┼────┼────┤│51│103年12│ 許麗娟 │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500元│有│偵卷第32│││月20日││││││頁│├──┼────┼───┼────┼────────┼─────┼────┼────┤│52│103年12│ 楊竣凱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378元│有│偵卷第31│││月20日││││││頁│├──┼────┼───┼────┼────────┼─────┼────┼────┤│53│103年12│ 李夢星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720元│無│偵卷第31│││月20日││││││頁│├──┼────┼───┼────┼────────┼─────┼────┼────┤│54│103年12│李夢星│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500元│無│偵卷第31│││月20日││││││頁│├──┼────┼───┼────┼────────┼─────┼────┼────┤│55│103年12│ 蔡啟琨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2,000元│有│偵卷第33│││月22日││││││頁│├──┼────┼───┼────┼────────┼─────┼────┼────┤│56│103年12│ 戴紫淯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0│500元│無│偵卷第28│││月23日││││││頁│├──┼────┼───┼────┼────────┼─────┼────┼────┤│57│103年12│ 林松賢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1,000元│有│偵卷第28│││月23日││││││頁│├──┼────┼───┼────┼────────┼─────┼────┼────┤│58│103年12│ 詹宜修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1,000元│有│偵卷第26│││月23日││││││頁│├──┼────┼───┼────┼────────┼─────┼────┼────┤│59│103年12│ 李碧華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00│1,662元│有│偵卷第28│││月23日││││││頁│├──┼────┼───┼────┼────────┼─────┼────┼────┤│60│103年12│ 呂金增 │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2,300元│有│偵卷第34│││月24日││││││頁│├──┼────┼───┼────┼────────┼─────┼────┼────┤│61│103年12│吳文祈│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0│2,473元│有│偵卷第34│││月24日││││││頁│├──┼────┼───┼────┼────────┼─────┼────┼────┤│62│103年12│吳文祈│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0│2,000元│有│偵卷第34│││月24日││││││頁│├──┼────┼───┼────┼────────┼─────┼────┼────┤│63│不詳│不詳│不詳│不詳│440元│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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