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緝字第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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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緝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緝字第28號原告 徐允昌
林順展 許寶家 陳麗珍 郭東成 畢務華 林青宇 楊一芳 方林邦 黃碧雲 王汝傑 賴美妘 王宜方 蕭明珠 李璨霞 王黃玉薇 洪增芳 沈貴香 洪堯昆 王汝鵬 王苾姿 王宜然 洪堯欣 高麗卿 蔡秀勉 洪春霖 卓萍慧 王鈴佳 卓秀香 王錦淑 程家珍 李銘輝 李綉珠 黃嘉明 劉銘金 陳智揚 陳福星 陳雪馨 張郁昌 曾淑香 宋莉琴 黃淑華 黃曾祥瑞 劉治禮 李淑貞 白永傑 邱文賓 曾泰利 陳舜昌 陳福村 李陳玉蘭 施添財 林秀燕 黃梅 翁嘉徽 洪菊 成莉蓉 陳麗蘭 吳鄧鳳妹 蔡義男 黃孔緻 謝明宏 謝佳娟施 葉秀鳳 邱居財 黃欄釗 鄭盛元 林岳樺 陳家泓 鍾榮秦 陳義鳳 林靜宜 彭文慧 周藤 張惠琴 曾乙弘 游東木 陳武祥 劉永鋒 黃彩雲 謝武良 郭官 梅英張吉生陳進水林明英史明昌周南萍蘇慶興 許秀月 吳盛金 劉嘉祥 黃水上 林美麗 何炳熹 陳吳阿英 楊炎進 李明琴 李武良 謝添化 林泙孜 陳林順 黃志忠 張勝凱 張煌英 蔡靜宜 黃政義 楊厚吉 張克勤 賴美玲 劉俊良 廖秋雅 葉夙枝 曾秀琴 蘇仰逢 廖秀英 陳世宗 劉泰昇 黃慶章 邱黃燕雪 劉洲溶 徐如甲 池韺華 鄭勝吉 陳素蘭 陳欽周 羅靜芬 黃錦江 陳俊煌 李清印 溫永萬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永邦 複代理人 趙相文 律師複代理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複代理人 許德勝 律師被告 張小華 原住臺中市○○路○○○巷○○○○號1樓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一0三年度訴緝字第二八一號,原案號: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徐允昌等一百三十人聲明及 陳述 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張小華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小華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因追訴權時效業已完成,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黃司熒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美鶯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