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營小字第31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翁麗喜
被 告 陳宗昆
被 告 陳東璧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營小字第31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1月6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淑惠
書記官 高世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陳宗昆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伍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
一○三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三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被告陳宗昆財產強制執行無效
果時,由被告陳東璧給付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肆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三
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一七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三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零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三年
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三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高世玉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書記官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