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1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智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肆拾壹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路○○○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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