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36號原告全崴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萬順 訴訟代理人 黃憲男 律師被告協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清祥 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 律師
李沛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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