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補字第148號
原   告  張玉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加偉 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一、坐落彰化縣○○鎮○○段1202建號、門牌光復路514巷9號房
  屋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若干元?並提出外觀照片、附近交
  易行情資料或課稅現值資料等,併依其交易價額,繳納足額
  之裁判費。
二、原告訴求被告遷讓返還之標的,究為前開房屋1、2、3樓全
  部?或僅限於出租部分即2、3樓部分?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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