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補字第148號
原 告 張玉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加偉 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一、坐落彰化縣○○鎮○○段1202建號、門牌光復路514巷9號房
屋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若干元?並提出外觀照片、附近交
易行情資料或課稅現值資料等,併依其交易價額,繳納足額
之裁判費。
二、原告訴求被告遷讓返還之標的,究為前開房屋1、2、3樓全
部?或僅限於出租部分即2、3樓部分?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