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856號
原告 禚錦如
訴訟代理人 鍾欣紘 律師
黃暐程 律師
莊嘉玉
被告 陳侑駿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柏源
周婉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六日十四時十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