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122號
原 告 呂學舟 即祭祀公業 呂鎮生 公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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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孔令則 律師?住桃園縣桃園市縣○路○○○號6樓
複代理人 吳保仁 律師?住同上
被 告 甲○○???住桃園
訴訟代理人 邱正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
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7年4
月1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民事第?法庭開庭,被告並應舉證
證明持有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確實存在(如主張係借貸之法律關
係,應提出相關證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