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小字第1號
原   告  紀情茵 原名 紀盈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租屋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3月27日下午3時15分在本
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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