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北簡字第55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另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另有規定外,仍適用第
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
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
所地雖在新竹縣○○鎮○○里○○路○段○○○號,惟兩造間所
簽訂之信用貸款暨約定書第22條,既約定就本契約涉訟時,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約定書可稽,
且該約定條款中並未明定法定管轄法院仍有管轄權,自生排
他合意管轄之效力,故本件應由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436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