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五二號聲請人甲○○
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丙○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二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許正順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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