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2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定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定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定宏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鈺翰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附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蘇定宏應執行刑案件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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