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7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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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78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9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96年度桃簡字第2311號判決、98年度桃簡字第2846號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民國96年7月13日│民國95年12月1日│││為警查獲前上午某│凌晨5時25分│││時││├────┼────────┼────────┤│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6年度毒偵│檢察署98年度偵字│││字第3734號│第17244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事│案號│96年度桃簡字第│98年度桃簡字第││實││2311號│2846號││審├──┼────────┼────────┤││判決│96年10月26日│98年9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桃簡字第│98年度桃簡字第││判││2311號│2846號││決├──┼────────┼────────┤││判決│96年12月3日│98年11月2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