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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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59號原告甲○○
乙○○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交易字第10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鄭培麗法官劉桂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書記官劉如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