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號
原告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鈞銘 訴訟代理人 王文彬 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玖拾伍萬叁仟叁佰肆拾元,折合銀元參拾壹萬柒仟柒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壹佰柒拾捌元,折合新臺幣玖仟伍佰叁拾肆元,扣除原告前聲請發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肆佰捌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方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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