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字第5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趙蔚玲
江至欣
張峻海
被 告 林陳美富
被 告 陳江東 (原姓名 陳博淵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