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53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民
訴訟代理人 施勝堂
被 告 許世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三
月四號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