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0年度城交簡字第1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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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城交簡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志曜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1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呂志曜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呂志曜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被告前於民國108年間即因不能
安全駕駛罪,經本院以108年度城交簡字第11號判處有期徒
刑4月確定,於108年5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
旨為裁量後,認被告前有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前案紀錄
,甫於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再犯本件,有刑罰反應力薄弱情
事,應予加重其刑,且加重後之刑度不致有罪刑不相當情事
。爰審酌被告前有2次酒駕之前案紀錄,有上開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憑,對酒駕之危害及其刑事責任當知之甚明,仍於呼
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6毫克之際,執意騎車上路,已威脅
不特定多數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原應從重論處,所幸
於事故未發生之際即遭員警攔查,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
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
(金門縣○○鎮○○路000號)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明具體理
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庭補
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蔡鴻源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97號
被告呂志曜男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金門縣○○鎮○○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志曜前於民國108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福建金門
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城交簡字第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
定,於108年5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於110
年2月8日上午9時許,在金門縣立金城國民中學體育館工地
飲用約300cc含酒精成分之保力達飲料後,明知吐氣酒精濃
度達0.25MG/L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晚
上10時許,在吐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自金門
縣金湖鎮環島南路5段「星宿王朝」某友人住處附近,騎乘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前往金門縣○○鎮
○○路0號統一便利超商購買宵夜。嗣於同日晚上11時40分
許,行經金門縣○○鎮○○路0號前路段時,因車速快且排
氣管音量大,為警攔檢盤查,發現其身上散發濃厚酒味,經
當場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晚上11時53分許測得結
果值為0.66MG/L,已超過法定標準值0.25MG/L,始悉上情。
二、案經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志曜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均坦承
不諱,復有警製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
資料報表及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資料等附卷可資佐證,被告自
白核與事實相符可採,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重大違背義
務致交通危險罪嫌。被告曾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前科
及執行情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足憑,其於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
依刑法累犯規定予以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檢察官張漢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