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事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事聲字第36號抗告人即異議人 吳濬瑋 上列人抗告人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11月24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查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永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