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事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事聲字第36號抗告人即異議人 吳濬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05號退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0月23日所為駁回其對於上開退還擔保金事件聲明異議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依同法第495條之1準用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