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1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吳英仁 相對人即債務人朕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天佑 相對人即債務人 莊雅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一九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伍佰玖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一九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連帶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