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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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二一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法定代理人 馬英九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 葉張淑津 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四八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年七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李慧兒法官高孟焄法官許澍林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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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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