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二○號聲請人鮮美印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林爽 上列聲請人因與新北市土城區公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七日本院裁定(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應預納裁判費;又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並依前訴訟所行之程序,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於民國一○○年五月十日以一○○年度聲字第四一○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四日寄存送達,同年六月三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顯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七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李慧兒法官高孟焄法官許澍林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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