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5年度鑑字第8188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5年鑑字第8188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8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八十五年度鑑字第八一八八號
被付懲戒人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交通部民航局金門航空站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按移送審議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為不受理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定有明文,又同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各主管長官對於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認有違法失職情事,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以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為限。本件交通部民航局金門航空站主任,以其所屬之被付懲戒人有偽造文書之違法情事,移送本會審議,經核該航空站主任並非前述得移送之長官,被付懲戒人縱有違法情事,應由交通部移送方為合法乃該航空站主任自行將被付懲戒人移送本會審議,揆諸首開說明,自不合法,應不予受理。況雇員非公務員懲戒法上之公務員,不得為懲戒之對象,併予指明。
據上論結,本件移送審議之程序不合法,應不予受理。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六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 胡光華
委員 金經昌 委員 王文 委員 黃向堅 委員 吳天惠 委員 張登科 委員 薛爾毅 委員 王廷懋 委員 蔡尊五 委員 陳丁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八日
書記官蘇俊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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