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1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正文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6年度偵緝字第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07年5月28日以107年度訴字第1010號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刑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正文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6年度偵緝字第350號),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為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為宜撤銷前揭簡式審判程序,由本院合議庭仍以通常程序進行審判程序。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黃佳琪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