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7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7025號聲請人 李權 秤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健興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㈡補正本票原本3紙(票號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
)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