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118號原告 丁紫芸 被告 邱雅文
廖偉 先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邱雅文、 廖偉先 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366號),惟被告邱雅文、廖偉先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1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48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093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於107年8月29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自收受裁定後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書記官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