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255號
原 告 傅勝欽
原告與被告 鄭凱銘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
理局間返還借用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市○○區○○路1段139
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