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252號
原   告 僑隆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滄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禾松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63,010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9,4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9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豐原簡易庭(台中市○○區○○路1段139號)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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