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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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補字第60號
原   告 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學
原告與被告 許志豪 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4,4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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