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智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智字第26號原告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Corp.)法定代理人NancyJ.Anderson訴訟代理人 何國雄 律師
滕澤珩 律師 洪慶順 律師複代理人 翁如瑩 律師
張家賓 律師被告 黃麗珠 兼訴訟代理人 黃哲聖 被告 劉作聖 被告 李魁炯 被告聖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法定代理人 黃驊盛 被告 陳天恩 被告 陳碧卿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三號刑事訴訟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違反著作權法及洗錢防制法等犯罪嫌疑,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083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書記官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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