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消債補字第6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清儀 代理人 蔡逸軒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書記官~g2;附表:
┌───────────────────────────┐│一、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二、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三、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3年3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四、應補正:││①目前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②提出駕駛執照影本。│├───────────────────────────┤│五、補正債權人清冊上「債務發生種類」欄記載債務發生原因││:「工作需要」、「因94年間工作需要」,其詳細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六、應補正:││①父親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陳報支出父母扶養費之必要?並提出證明文件。││③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七、提出債務人「本人」、「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八、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