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編號三、四應執行拘役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分別就附表編號一、二及編號三、四之犯罪所減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於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是否准於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之法律規定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臺灣高等法院96年第1次刑事庭庭長會議決議參照,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1條第5款、第6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飛鳴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罪│竊盜罪│恐嚇危害安全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3月│拘役20日│拘役20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刑法第320條第1│刑法第320條第1│刑法第305條│││例第10條第2項│項│項││├───────┼───────┼───────┼───────┼───────┤│犯罪日期│94年4月1日│94年4月2日上午│94年4月13日上│94年4月5日晚間││││10時許│午7時許│8時許│├───────┼───────┼───────┼───────┼───────┤│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關年度及案號│院檢察署94年度│院檢察署94年度│院檢察署94年度│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2140號│偵字第6924號│速偵字第124號│偵字第15371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後││院│院│院│院││事├────┼───────┼───────┼───────┼───────┤│實│案號│94年度易字第11│94年度壢簡字第│94年度壢簡字第│94年度壢簡字第││審││93號│839號│849號│2004號││├────┼───────┼───────┼───────┼───────┤││判決日期│94年11月18日│94年5月9日│94年5月27日│94年12月3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定││院│院│院│院││判├────┼───────┼───────┼───────┼───────┤│決│案號│94年度易字第11│94年度壢簡字第│94年度壢簡字第│94年度壢簡字第││││93號│839號│849號│2004號││├────┼───────┼───────┼───────┼───────┤││確定日期│94年12月19日│94年6月16日│94年6月16日│95年2月3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十六年罪犯減刑│款│款│款│款││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伍月又│有期徒刑壹月又│拘役拾日│拘役拾日│││拾伍日│拾伍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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