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0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至編號參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附表編號貳、參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連續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連續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與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無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江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有期徒刑拾壹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2項│├───────┼─────────────┼─────────────┼─────────────┤│犯罪日期│94年9月間起至95年1月9日│93年8月10日至93年8月14日│93年6月、7月至93年8月14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關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2197號│度毒偵字第1334號│度毒偵字第1334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1091號│93年度訴字第629號│93年度訴字第629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7月21日│94年1月14日│94年1月14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1091號│93年度訴字第629號│93年度訴字第629號││決├────┼─────────────┼─────────────┼─────────────┤││判決日期│95年8月21日│94年2月5日│94年2月5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公權期間或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