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6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攜帶兇器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如附表所載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飛鳴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編號│1│2│3│4│5│├───────┼─────┼─────┼─────┼─────┼─────┤│罪名│攜帶兇器竊│恐嚇取財未│搶奪罪│持有毒品罪│偽證罪│││盜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壹│有期徒刑拾│有期徒刑拾│有期徒刑伍│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月│月│月│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刑法第346│刑法第325│毒品危害防│刑法第168│││條第1項第3│條第3項、│條第1項│制條例第11│條│││款│第1項││條第1項││├───────┼─────┼─────┼─────┼─────┼─────┤│犯罪日期│93年5月1日│93年1月11│93年5月27│93年5月27│93年3月10││││日晚間11時│日晚間9時│日晚間11時│日上午10時││││許│許│許│2分許│├───────┼─────┼─────┼─────┼─────┼─────┤│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關年度及案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署93年度偵│署93年度偵│署93年度偵│署94年度偵│││字第9320號│字第2311號│字第8903號│字第15329│字第18908││││││號│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後││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事├────┼─────┼─────┼─────┼─────┼─────┤│實│案號│93年度易字│93年度易字│93年度訴字│94年度壢簡│94年度訴字││審││第710號│第526號│第1133號│字第43號│第2484號││├────┼─────┼─────┼─────┼─────┼─────┤││判決日期│93年8月4日│93年9月29│93年11月26│94年3月31│95年1月23│││││日│日│日│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定││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判├────┼─────┼─────┼─────┼─────┼─────┤││案號│93年度易字│93年度易字│93年度訴字│94年度壢簡│94年度訴字││決││第710號│第526號│第1133號│字第43號│第2484號││├────┼─────┼─────┼─────┼─────┼─────┤││確定日期│93年9月14│93年10月29│93年12月26│94年7月14│95年2月20││││日│日│日│日│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十六年罪犯減刑│第3款│第3款│第3款│第3款│第3款││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玖│有期徒刑伍│有期徒刑伍│有期徒刑貳│有期徒刑貳│││月│月│月│月又拾伍日│月又拾伍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