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13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7200號、第7444號),及移送並辦(95年度偵字第8555號),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法官一人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丁○○連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帳冊肆本、空白商業本票壹本、摩托羅拉廠牌手機壹支,均沒收之。又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帳冊肆本、空白商業本票壹本、摩托羅拉廠牌手機壹支,均沒收之。又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帳冊肆本、空白商業本票壹本、摩托羅拉廠牌手機壹支,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帳冊肆本、空白商業本票壹本、摩托羅拉廠牌手機壹支,均沒收之。
事實
一、丁○○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起,以朋友相互介詔方式,招徠急迫需舉債濟急之不特定人,俟有急需現金之人經由介詔而與丁○○取得連絡後,丁○○即乘借貸者需款急迫之際,要求借貸者簽發與所貸金額相同數額之本票,並交付身分證、駕照等證件影本,且於借貸時預扣利息,謀取每月一期、每借款新臺幣(下同)一萬元每期利息一千元、一千五百元不等之重利,丁○○以此方式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連續貸與需款急迫之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如附表一所示款項,而取得如附表一所示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二、丁○○又另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之犯意,以前揭方法,各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貸與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如附表二所示款項,而取得如附表二所示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三、嗣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帳冊四本、空白商業本票一本、摩托羅拉廠牌手機一支,始知悉上情。
四、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裁定由法官一人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先此敘明。
二、證據名稱:
(一)證人壬○○、戊○○、辛○○、庚○○、子○、呂滿足、己○○、甲○○、丙○○於警詢中之證述。
(二)事實欄所載之扣案物。
(三)照片四張
(四)被告自白。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四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四、如不服本判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提起上訴。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文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借款時間│借款金額│預扣利息│每期(一個月)││││(民國)││後實得金│之利息及年利率││││││額││├──┼─────┼──────┼─────┼────┼───────┤│一│丙○○│94年5月30日│10000元│8500元│1500元;180%│├──┼─────┼──────┼─────┼────┼───────┤│二│丙○○│94年6月30日│5000元│4250元│750元;180%│├──┼─────┼──────┼─────┼────┼───────┤│三│丙○○│94年8月4日│5000元│4250元│750元;180%│├──┼─────┼──────┼─────┼────┼───────┤│四│戊○○│94年9月15日│20000元│18000元│2000元;120%│├──┼─────┼──────┼─────┼────┼───────┤│五│丙○○│94年10月5日│5000元│4250元│750元;180%│├──┼─────┼──────┼─────┼────┼───────┤│六│戊○○│94年10月20日│10000元│9000元│1000元;120%│├──┼─────┼──────┼─────┼────┼───────┤│七│庚○○│94年10月27日│10000元│8500元│1500元;180%│├──┼─────┼──────┼─────┼────┼───────┤│八│戊○○│95年1月18日│5000元│4500元│500元;120%│├──┼─────┼──────┼─────┼────┼───────┤│九│丙○○│95年2月21日│5000元│4250元│750元;180%│├──┼─────┼──────┼─────┼────┼───────┤│十│甲○○│95年4月5日│10000元│8500元│1500元;180%│├──┼─────┼──────┼─────┼────┼───────┤│十一│甲○○│95年4月6日│10000元│8500元│1500元;180%│├──┼─────┼──────┼─────┼────┼───────┤│十二│甲○○│95年4月17日│10000元│8500元│1500元;180%│├──┼─────┼──────┼─────┼────┼───────┤│十三│癸○○│95年5月25日│10000元│8500元│1500元;180%│├──┼─────┼──────┼─────┼────┼───────┤│十四│戊○○│95年5月16日│5000元│4500元│500元;120%│├──┼─────┼──────┼─────┼────┼───────┤│十五│壬○○│95年5月25日│15000元│12750│1500元;180%│├──┼─────┼──────┼─────┼────┼───────┤│十六│庚○○│95年5月31日│10000元│8500元│1500元;180%│├──┼─────┼──────┼─────┼────┼───────┤│十七│甲○○│95年6月7日│10000元│8500元│1500元;180%│├──┼─────┼──────┼─────┼────┼───────┤│十八│壬○○│95年6月9日│10000元│8500元│1500元;180%│├──┼─────┼──────┼─────┼────┼───────┤│十九│壬○○│95年6月10日│10000元│8500元│1500元;180%│├──┼─────┼──────┼─────┼────┼───────┤│二十│庚○○│95年6月22日│5000元│4250元│750元;180%│├──┼─────┼──────┼─────┼────┼───────┤│二一│子○│95年6月27日│10000元│8500元│1500元;180%│├──┼─────┼──────┼─────┼────┼───────┤│二二│己○○│95年6月28日│20000元│18000元│2000元;120%│└──┴─────┴──────┴─────┴────┴───────┘附表二:
┌──┬─────┬──────┬─────┬────┬───────┐│編號│被害人│借款時間│借款金額│預扣利息│每期(一個月)││││(民國)││後實得金│之利息及年利率││││││額││├──┼─────┼──────┼─────┼────┼───────┤│一│乙○○│95年7月17日│10000元│8500元│1500元;180%│├──┼─────┼──────┼─────┼────┼───────┤│二│辛○○│95年7月17日│5000元│4250元│750元;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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