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監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監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監護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監字第23號抗告人即聲請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之變更子女監護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4年9月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費用新台幣壹仟元,本件抗告之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書記官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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