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尾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970號原告長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文章 被告億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伯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億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億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4,500元,應繳裁判費14,4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964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書記官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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