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建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3年度聲沒字第6號、102年度毒偵緝字第132號、102年度毒偵緝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毛重分別為零點陸公克、壹點伍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林建成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2年度毒聲字第17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民國102年12月26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緝字第134、1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分別於101年10月16日、102年1月8日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係於前揭觀察、勒戒案件執行前,應適用同一觀察、勒戒程序,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緝字第132、133號予以簽結在案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1月9日簽呈在卷可參。查本件扣案之白色晶體
2包(毛重分別為0.6公克、1.5公克),經警以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之毒品檢驗試劑檢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表2紙在卷可憑(見內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6頁、內警偵字第00000000
000號卷第20頁),均屬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均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依前開規定均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劉裕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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