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205號聲明人 趙得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趙共田 (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
屏東縣屏東市○○里○○路○○○巷○○號)於民國102年11月26日死亡,其生前有無負債及負債多少,又債權人為何人,均不得而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兒子,為繼承人,依法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遺產清冊、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云云。
二、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人視為已陳報,民法第1148條第1、2項、第1156條第1、3項均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趙共田係於102年11月26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兒子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遺產清冊為證,此部分之聲請堪信為真正。惟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主張依法聲請陳報遺產清冊部分,因同順位之繼承人 趙容婕趙亭筑 (代位繼承)已先向本院具狀陳報遺產清冊,經本院102年度司繼字第89號受理在案,並經本院於103年2月5日裁定准為公示催告在案,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103年度司繼字第89號裁定正本、案件基本資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於趙容婕、趙亭筑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自不待再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是本件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聰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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