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68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陳煥明
彭培洵 被告 歐李月
5樓 歐信治
5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1月10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年12月26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