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九十六年度執聲沒字第六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甲○○前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十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保釋後,屢經合法傳拘無著,顯已逃匿之事實,有本院刑事保證書、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等附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逸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