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6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6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6449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鎵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鎵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相對人鎵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聲請人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簡易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書記官彭聰敏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