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О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劉秋蘭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陳亦奇 律師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執行羈押。又因前揭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依序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起、同年五月十三日起、同年七月十三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等後,認前揭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國佑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王宣雄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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