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1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七六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年拾壹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六月四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至九十年十一月三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十一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胡方新法官林明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蕭進忠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