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更(一)字第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更(一)字第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五О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犯罪嫌疑重大,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執行羈押。嗣分別於八十九年九月五日、八十九年十一月五日、九十年一月五日、三月五日、五月五日、七月五日、九月五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十一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法官李世貴
法官陳憲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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