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91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公文書等案件,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被告家中父親年歲已高,現又患重症,住進加護病房,被告心繫父親體弱病重,來日無多,為盡孝道扶養之責,心急如焚,無法安心執行,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公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因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在案。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許惠瑜法官林清鈞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